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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008年1月10日
农村电影
资金
管理办法
摘要
河 北 省 文 化 厅 河 北 省 财 政 厅 河北省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各设区市文化局、财政局,各扩权县(市)文化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广电总局、发改委、财政部、文化部关于做好农村电影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3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全省农村电影工作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7]24号)精神,管理使用好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全面实施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确保到2010年实现一村一月放映一场公益电影的目标,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补贴范围和原则 (一)补贴范围为全省加入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并担负公益性放映任务的电影放映单位。 (二)政府公益放映补贴,本着对不同所有制放映单位一视同仁的原则,确保公平、合理、及时到位。 二、 场次统计、补贴标准 (一)公益放映场次按每村平均每月放映一场电影确定。场次统计标准为:放映一部故事片、或一部长纪录片、或一部长科教片各为一场;短科教片累计放映5部次为一场。 (二)场次补贴标准为每放映一场公益电影财政补贴100元。其中,除中央财政每场补贴50元外,其余50元由省、市、县级财政按县级财力水平分类分级进行定额补贴。县级财力划分标准: 2004—2006年三年人均财力排位前30名的县(市)为一类县,2004—2006年三年人均财力在全省处于中间水平的55个县(市)为二类县,2004—2006年三年人均财力排位后50名的县(市)为三类县。 1、对一类县,省、市、县(市)财政每场分别补贴10元、10元、30元。 2、对二类县,省、市、县(市)财政每场分别补贴15元、15元、20元。 3、对三类县,省、市、县(市)财政每场分别补贴20元、20元、10元。 以上三类县均不含扩权县(市)。 4、对扩权县中的一类县,省财政每场补贴20元,县级财政补贴30元;对二类县,省级财政每场补贴30元,县级财政补贴20元;对三类县,省级财政每场补贴40元,县级财政每场补贴10元。 5、对市辖区,市级财政每场补贴20元,区级财政每场补贴30元。 三、补贴办法 (一)国家和省、市三级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资金指标,每年分四次下达给各县(市、区)财政局。每季度末各市(扩权县、市)和有关县(市)文化局、财政局对院线公司所报当地农村电影公益场次统计申报表进行审核后,向省文化厅、财政厅申请补贴资金。省文化厅、财政厅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和省级补贴资金指标下达各市(扩权县、市)财政局。各市财政局在接到国家、省补贴资金预算指标后5个工作日内连同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指标一并下达县(市、区)财政局。 (二)县(市、区)财政局在接到国家、省、市补贴资金预算指标后2个工作日内将国家、省、市补贴资金连同县级财政补贴资金一并拨付院线公司设在该县(市、区)的服务站或本地院线公司,县(市、区)服务站或本地院线公司收到补贴资金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足额发放给承担公益放映任务的农村电影放映队。 (三)各级财政给予农村电影公益放映的场次补贴标准、发放数额和发放程序,市、县(市、区)文化局均应向院线公司、服务站和放映员公开,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补贴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是财政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二)建立责任书制度。每年1月底前,市、县(市、区)文化局与当地院线公司,院线公司或县(市、区)服务站和放映队互相签订当年公益放映场次责任书,确保公益场次放映责任落实到人,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三)建立严格的场次补贴考核制度。由省文化厅制定统一的农村公益电影放映场次回执单(附后)。放映队每放映一场公益电影,如实填写一份放映回执单,回执单要经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由县(市)院线公司或县(市、区)服务站按规定集中报县(市、区)文化局审核后,按程序逐级上报上级文化部门批准。 (三)建立公益放映场次公示制度。县(市、区)文化局和院线公司、服务站、放映队都要建立明确的公益放映场次放映到村的公示制度,接受农民群众的监督。 (四)建立监督检查制度。省文化厅和各市文化局负责对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活动进行检查、考核,县(市、区)文化局负责对当地农村公益电影放映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市、县(市、区)文化局要建立检查制度,对院线公司、服务站、放映队实施公益电影放映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抽查、暗访等。根据需要,省财政厅、文化厅将会同市、县进行联合检查。 (五)每年由省文化厅下达全省公益放映场次任务指标,分配政府补贴资金,并按照先放后补的原则进行发放。 三、 罚则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核减直至停止补贴,取消放映资格。同时追究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做出赔偿。 (一)对农村公益电影放映管理不完善,责任不到位,影响目标任务完成的。 (二)当地财政补贴资金不到位的。 (三)截留、挪用、挤占补贴资金的。 (四)虚报公益放映场次,统计数据不实,或报表上报不及时的。 (五)财政场次补贴资金未及时足额发放,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公益放映向农民群众乱收费的。 (七)放映未经审查通过的,走私或无版权、无《电影片公益许可证》影片的。 (八)利用数字放映设备放映盗版、侵权音像制品的。 (九)公益放映质量不好,服务效果较差,群众反映较大的。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 河北省文化厅 河北省财政厅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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